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77号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东区8#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粟晓梅,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粟晓梅。
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粟晓梅、深圳市语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