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3号原告:叶健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1。
被告: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健泉与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东方柏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短椅(F9223)”]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1日立案。
原告于****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健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健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