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5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灏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创意产业园d栋。
法定代表人:苏胜胜,执行董事。
被告:苏胜胜,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灏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苏胜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