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6号之一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石曾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洁,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庚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满玉。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沪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2147××××.5),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