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祥和书店、余姚市飞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祥和书店、余姚市飞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祥和书店;余姚市飞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9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祥和书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

经营者:邵连琴,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南渠社区混弄堂3号2单元302室。

被告:余姚市飞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迎凤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潮。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祥和书店、余姚市飞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3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