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12号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1。
被告:曲国洲,男,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曲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曲国洲、曲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搅拌车上料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620元,由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