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044号 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406A。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164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天华。
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好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