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74号起诉人:广东非同凡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曾亿、冯莉媛,均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广东非同凡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中山市明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LED投射灯”,本院于2020年*月21日立案。
广东非同凡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诉人广东非同凡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