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5号 原告:胡西西,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贝格宠物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金三角工业区。
经营者:蒋建锋,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原告胡西西诉被告义乌市贝格宠物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西西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贝格宠物用品厂赔偿原告胡西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胡西西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西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西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西西负担。
原告胡西西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