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8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小凡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府前东路223号。
经营者:杨敬芝。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小凡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