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7号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广东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乾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1。
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乾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包装箱(三角)”]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