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塘村。
经营者:张洪明,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根据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经营者张洪明2019年9月25日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收件人、电话,通过法院专递向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送达传票等文书。
快递查询结果显示本人签收。
2019年4月29日二审开庭时,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经营者张洪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县渌口镇立群商店(经营者张洪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