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71号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显岗东北工业区。
投资人:王新友。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