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5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怀,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017,小学文化,职业:司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现租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到陆丰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少锋,系广东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9]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建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怀及其辩护人蔡少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怀在未经取得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及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6日、11日分别租用位于陆丰市碣石镇角溪村路旁一铁皮屋及碣石镇湖坑村顺景花园附近一厂房,作为假冒月饼窝点开始投入生产、经营。
同年8月30日,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内湖执勤点查获一辆车牌号为粤T*****运载大量而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安琪月饼及美心月饼的货车,经查月饼出自陆丰市碣石镇角溪村该制假点。
次日凌晨,陆丰市公安局联合陆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陆丰市碣石镇角溪村路旁一铁皮屋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标示安琪、美心等两大品牌月饼产品、包装纸盒等物品一大批。
经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及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查获的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及安琪系列月饼等涉案产品为伪造美心、安琪等品牌企业产品,侵犯该公司商标权。
2018年8月31日,陆丰市公安局联合陆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陆丰市碣石镇湖坑村顺景花园附近一厂房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月饼自动包馅机、月饼自动印模机、月饼烘烤机、月饼包装机等月饼生产设备一批;
食用调和油、荣香达烘焙料、幸福多馅料、面粉等生产原料一批;
安琪、美心等月饼成品一批及其他月饼所用的生产工具物品一批。
经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及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查获的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及安琪系列月饼等涉案产品为伪造美心、安琪等品牌企业产品,侵犯该公司商标权。
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车牌号为粤T*****货车内的假冒注册商标月饼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193908元;
在陆丰市碣石镇角溪村旁一铁皮屋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月饼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977422.6元;
在陆丰市碣石镇湖坑村顺景花园附近一厂房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月饼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887034.4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怀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怀在审查起诉期间,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蔡少锋的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谢怀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谢怀不是本案的合伙人或股东,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谢怀并未收到海丰口音老板的好处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谢怀系初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系主动到案,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怀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说明、合同协议书、通讯记录详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谢明店驾驶证、陆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物品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有关物品证据交接清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更正)、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深圳市天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18年香港美心月饼广东省零售价表》、香港美心月饼《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未予授权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018年安琪月饼价格表》、《商标注册证》、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9]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谢明店及指认笔录、证人许某城、谢某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明、许某陆、周某生、周某西、李某华、高某喜、王某斌、鲁某尚、陈某煜、郑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谢怀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且对本案能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维聪人民陪审员 莫芝嘉人民陪审员 欧荣条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谢朝阳书 记 员 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