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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辖终35号
案件名称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1幢902室-1。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茂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43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纳恩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纳恩博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201530316051.0、名称为“脚控软垫”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目前涉案专利权稳定有效。

纳恩博公司经调查发现,京东公司在其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高茂贵公司拥有“阿尔郎”商标,且在其官网上描述了其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纳恩博公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京东公司、高茂贵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纳恩博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京东公司、高茂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纳恩博公司所有的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高茂贵公司销毁专用于制造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模具;

3、高茂贵公司赔偿纳恩博公司1008196元;

4、京东公司、高茂贵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高茂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杭州市是纳恩博公司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且高茂贵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

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又是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且一审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纳恩博公司的起诉,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高茂贵公司关于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高茂贵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原告纳恩博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站为涉案产品的网络销售平台,并以京东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因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高茂贵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高茂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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