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164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梅村镇梅里新村。
经营者:孙登春。
被告: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万富村二组。
经营者:万远志。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此款已由福州米厂预交),由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