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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福州米厂与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1643号
案件名称1643福州米厂与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164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梅村镇梅里新村。

经营者:孙登春。

被告: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万富村二组。

经营者:万远志。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无锡市新区加兴生面粮油店、如皋市皋西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此款已由福州米厂预交),由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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