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执16号之二被执行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原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2018)苏民再25号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章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过程中,经查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苏司惩5号决定:对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限于2019年9月12日前交纳。
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1月17日、3月26日、4月1日、4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控。
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李娟处享有的到期债权3万元、在夏丽琼处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在章明处享有的到期债权3万元、在南京宁南超妍美容加盟店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予以执行,并于2020年3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执1516号案件(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款105765元。
2020年4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工商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地址为南京凯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被执行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地址无办公场所。
本案执行标的600000元,执行到位11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88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得到执行,但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次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