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64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南宫金配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龙泽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韩立景。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南宫金配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