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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语、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399号
案件名称刘正语、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正语;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2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夏礼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正语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正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茵嗳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34××××.2名称为“电视柜(T80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立即删除在“京东JD.COM”官网名称“梦小七茵嗳专卖店”网站上展示的侵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宣传图片,并销毁库存产品;

3.茵嗳公司赔偿刘正语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

4.案件受理费由茵嗳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刘正语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茵嗳公司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通过“京东商城”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向公众许诺销售侵害刘正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判别时未考虑产品自身空间与差异部分的比例,一审判决所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属于产品局部性轻微差异,这些差异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别判断,故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茵嗳公司未作答辩。

刘正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茵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34××××.2名称为“电视柜(T80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立即删除在“京东JD.COM”官网名称“梦小七茵嗳专卖店”网站上展示的侵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宣传图片,并销毁库存产品;

2.茵嗳公司赔偿刘正语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茵嗳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正语于2015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视柜(T80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3034××××.2,专利权期限为十年,最新一期年费交纳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

该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部分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家具;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整体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省略视图:省略无设计要点的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

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刘正语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操作办公电脑(该电脑安装Windows10操作系统,已接入Internet,前期进行删除所有浏览历史记录)依次进行操作如下:一、在电脑桌面建立“梦小七”文件夹并打开,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两次(得两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并保存到“梦小七”文件夹(下同)。

(备注:WPS文字页面默认为“横向”,段落居中对齐,插入页眉和页脚,截屏图片缩放大小默认为58%。

)二、打开“InternetExplorer”,进入“百度”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2”。

三、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百度搜索“北京时间”,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3”。

四、承接上一步的页面,清空上述搜索栏后百度搜索“京东”,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4”。

五、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京东JD.COM官网多快好省只为品质生活?

官网”,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5”。

六、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你好,请登录”,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共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6”。

七、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手机进行扫码登录,后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在搜索栏中输入“梦小七茵暖”,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7”。

八、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企业采购”左下方的图标,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8”。

九、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客厅家具”,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指定的页面内容截屏两次(共得两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9”。

十、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爱心东东新中式真皮沙发客厅组合中厚头层牛皮别墅轻奢北欧白蜡木皮艺家具双”,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七次(共得七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0”。

十一、承接上一步的页面,关闭当前页面后返回第九步进入的页面,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1”。

十二、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爱心东东新中式真皮沙发客厅组合中厚头层牛皮别墅轻奢北欧白蜡木皮艺家具双”,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2”。

十三、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单人椅B”,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3”。

十四、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电视柜A”,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4”。

十五、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茶几A”,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六次(得六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5”。

十六、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梦小七茵嗳专卖店”,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6”。

十七、承接上一步的页面,将鼠标移至“梦小七茵嗳专卖店”,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7”。

十八、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证照信息:”旁的图标,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在“验证码:”右边的方框内输入“YPNQ”,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8”。

十九、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确定”,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两次(共得两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9”。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所有截图(共三十四页)整理后打印一式三份,并将上述所制作的“梦小七”文件夹放入空白光盘以一次性终结方式刻录光盘一式三份,每份一张光盘。

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上述操作时,公证处公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在现场。

(备注:上述操作过程中使用“PrintScreenSysRq”键进行截屏,然后粘贴并保存文件。

)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2018)粤佛岭南第3037号公证书(附截图图片共三十四页及光盘一张),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截图,刘正语主张其中“电视柜A”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另查明,茵嗳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家具、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玩具、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工艺品、化妆品、家居用品、茶具、建筑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网上销售;

法定代表人为夏礼勇;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茵嗳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上注册、经营“梦小七茵嗳专卖店”店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电视柜(T807)”经依法授权(专利号:ZL20153034××××.2),该专利权尚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因刘正语仅公证保全了茵嗳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梦小七茵嗳专卖店”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截图,故其关于茵嗳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的规定,茵嗳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梦小七茵嗳专卖店”中展示“新中式真皮沙发客厅组合中厚头层牛皮别墅轻奢北欧白蜡木皮艺家具电视柜A”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二者均为电视柜,属于相同产品,虽然二者下部中间位置均设置有一个抽屉,且在抽屉上部及左右两侧均形成镂空的独立空间,但二者在抽屉形状、抽屉正面及拉手、底板形状、左右两侧面的形状设计上均存在区别。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区别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正语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正语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正语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其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经查,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一种类产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形状。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相比,虽然二者均为电视柜,属于相同产品,且二者下部中间位置均设置有一个抽屉,在抽屉上部及左右两侧均形成镂空的独立空间,但二者在抽屉形状、抽屉正面及拉手、镂空空格数量及形状、底板形状、左右两侧面的形状设计上均存在区别。

上述区别特征足以使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差异。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区别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故刘正语关于一审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属于产品局部性轻微差异,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以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刘正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正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杨 审 判 员  林培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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