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37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驰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5号好得家物资商城D区幢1-136。
法定代表人:赵树凯,执行董事。
被告:启东市菲克电动工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如意村九组48号。
经营者:潘晓华。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驰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菲克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