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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08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8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龙市场负1楼1排74、75号。

经营者:赵晨东。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华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觅客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觅客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晨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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