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8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龙市场负1楼1排74、75号。
经营者:赵晨东。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华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觅客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觅客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晨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