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1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乐余同乐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永乐村。
经营者:何甲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市乐余同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乐余同乐超市以已与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乐余同乐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乐余同乐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乐余同乐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