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6号。
经营者:张秀津,女,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越,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系张秀津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主要理由为双方已经和解,因此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