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91号 原告:黄东峰,男,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南皮县明珠五金机电经销部,经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北迎宾路。
经营者:刘青。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南皮县明珠五金机电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