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执127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泾河新城王倩玲钟表眼镜行: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泾河新城王倩玲钟表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泾河新城王倩玲钟表眼镜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停止销售侵犯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7000元,受理费300元;
三、承担本案的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泾河新城王倩玲钟表眼镜行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1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