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晋江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芝花,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芝花、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知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