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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民终328号
案件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新州路79、8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15。

经营者:罗舒婷,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以下简称都可茶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可茶饮品店的经营者罗舒婷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店铺现已不经营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都可茶饮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已预交),减半收取455元,由玉林市玉州区都可茶饮品店负担。

余下4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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