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04号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圣利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圣利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