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草,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梁素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