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6号原告:史改云,住河南省邓州市******郭庄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良,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柯灿坤,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洋内阳春东路南六巷4号。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柯灿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艾贴器(花形)”、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中,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