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前峰,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前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前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前峰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前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