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马 骏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