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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142号
案件名称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揭阳空港经济区广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1142号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EDISONLOOCHANCHE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林映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纯,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倩,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揭阳空港经济区广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蓓,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梓,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力菲公司)与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下称南琦厂)、第三人揭阳空港经济区广炜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广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日立案,期间准许南琦厂的申请追加广炜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美力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南琦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纯、林嘉倩,广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力菲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南琦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美力菲公司名称为“椅子(MUZE)”、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和专用模具;

2.南琦厂赔偿美力菲公司因侵权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80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美力菲公司是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人。

南琦厂对此明知,仍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的“MUZE_94”型椅子,故意侵犯美力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美力菲公司请求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并计算至本案判决之日。

南琦厂辩称,请求驳回美力菲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南琦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南琦厂没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本案没有实物,无法证明南琦厂放在网店上的产品是否是侵权,更加无法证明南琦厂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南琦厂放在网店上的图片是由广炜公司提供,南琦厂未曾销售出一件产品。

对于美力菲公司购买的这一单,在广炜公司告知已经没有生产后,南琦厂将货款退回美力菲公司。

美力菲公司起诉前,南琦厂就已经下架该产品。

(三)即使南琦厂有销售过放在网店上的产品,即使该产品落入美力菲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该产品是广炜公司提供的,南琦厂在不知侵权的情况下向广炜公司购买,属于有合法来源,南琦厂无需向美力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广炜公司述称,广炜公司有将产品图片发给南琦厂,但不知道南琦厂的用途,也没有向南琦厂做任何销售。

2019年1月22日,广炜公司得知美力菲公司拥有该产品专利权,通过法院调解后已全面停止对该产品的侵权行为,也已告知客户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因为客户群体比较多,没有办法一一告知,但在经销商询问广炜公司该款产品时,广炜公司已告知经销商这款产品已经停止生产。

2019年3月21日,南琦厂再次向广炜公司询问此款产品时,广炜公司业务人员明确告知这款产品不再生产,履行了与美力菲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南琦厂提供证据2与“追忆(备注广炜)”的QQ聊天记录、证据3与“广炜-小晖”的QQ聊天记录,均为网络内容打印件,拟证明涉案图片是广炜公司提供,广炜公司后来表示产品没货。

美力菲公司以南琦厂不能提供聊天内容的载体为由不予认可真实性。

广炜公司则认可前述证据真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证据虽为网络内容打印件,南琦厂未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但作为与证据相关的另一方广炜公司确认了内容真实性,且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图片与南琦厂有原件可供核对的证据1的2108年广炜公司产品图册内容可以对应,本院认可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力菲公司原名为佛山市顺德区美力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变更为现名。

2015年1月22日,美力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椅子(MUZE)”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7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下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

根据专利证书简要说明,专利产品的用途是用于家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5)沪知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粤7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两文书均涉及美力菲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诉讼。

2019年3月20日,美力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并登陆1688平台,查看“顺德区龙江镇南琦厂”的网店。

该网店有名称为“休闲桌椅塑胶咖啡椅商务办公洽谈桌椅四角固定户外几何异形餐椅”的商品,商品信息显示在30天内0成交,在500个可售,价格为85元至390元。

在商品详细信息中,标明“联系卖家:林镇波”“型号:可定做”“加工方式:来样定制”“本品属于大体积的货物运费不好计算,还请下单前联系店家,了解运费情况,否则概不发货。

”文字下方展示了不同颜色的产品图片,图片上有“顺德区龙江镇南琦厂”的水印。

上述内容记载于(2019)粤佛顺德第9607号公证书附件中。

美力菲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

2019年3月20日,美力菲公司代理人添加了南琦厂名称为“A南特家具、林镇波”的微信(微信号为z52561****),并发送前述网店所示产品图片,表示想买4张白色的产品,并称“已下单,运费多少?

”要求“尽快发货可好吗?

”南琦厂回答“可以”。

当天下午,南琦厂称“这个椅子没有现货”“数量太少做不了”,并要求对方申请退款,美力菲公司代理人表示同意。

2019年3月22日,南琦厂通过1688平台向美力菲公司代理人退款380元,退款说明是“卖家回复缺货”。

2019年4月1日,美力菲公司与广东迪森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就美力菲公司与南琦厂等就侵犯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案提出诉讼。

美力菲公司支付代理费8000元。

庭审中,美力菲公司指示(2019)粤佛顺德第9607号公证书附件所示图片的设计为本案被诉侵权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见本判决书附图2)。

经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美力菲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

南琦厂认为,该图片系广炜公司提供,具体以广炜公司意见为准。

广炜公司确认,广炜公司提供的图册中的图片设计与南琦厂网店上传的图片外观相同,也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

另查明,南琦厂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10月9日,经营者为林映城,经营范围为五金加工。

广炜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钢塑家具、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等。

2018年3月4日,南琦厂与昵称为“追忆”(QQ号为79101****)的广炜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该工作人员在QQ聊天中向南琦厂发送了“广炜新产品.zip”“2019图册jpg.zip”两个文件,内有椅子产品图片(产品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3)。

南琦厂问“你好,有新的报价表吗”。

广炜公司工作人员回答:“没有。

”在诉讼中,南琦厂另提交了广炜公司2018年的产品图册,图册第36至37页有多张椅子产品的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4)。

2019年1月22日,本院出具(2018)粤7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就美力菲公司与广炜公司、佘绍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广炜家具经营部、陈金梓、陈大林、曾映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案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广炜公司协议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美力菲公司专利号为ZL**************的产品。

2019年3月20日,南琦厂工作人员向昵称为“广炜-小陈”的广炜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发送一张椅子产品图片询价(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5)。

经查,该产品图片与美力菲公司代理人向南琦厂人员发送的图片为同一图片。

南琦厂工作人员称“还有再拿2张白色的出来”。

广炜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个没有。

”南琦厂工作人员问:“那什么颜色有”。

广炜公司工作人员回应:“这款我们没有生产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美力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南琦厂确认有在网店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结合涉案取证事实,认定南琦厂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当庭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南琦厂认可广炜公司的对比意见,而美力菲公司与第三人广炜公司均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本院经审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南琦厂是否同时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南琦厂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合法来源于第三人广炜公司;

2.南琦厂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南琦厂是否同时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南琦厂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合法来源于第三人广炜公司的问题关于是否有制造及销售行为。

虽然南琦厂网店展示有“加工方式:来样定制”的信息,但从南琦厂的经营范围看其不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再从南琦厂在美力菲公司订购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后即向广炜公司要货及最终没有向美力菲公司作出交付的事实,可以表明南琦厂没有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美力菲公司主张南琦厂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美力菲公司向南琦厂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形成订单,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南琦厂随后以没有货为由取消订单,属于合同订立之后的履行阶段问题,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本院认定,南琦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合法来源。

南琦厂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来源于广炜公司,广炜公司亦予以认可。

从查明事实可知,南琦厂提交的广炜公司2018年图册以及在2018年3月4日接收的“广炜新产品.zip”“2019图册jpg.zip”,图册所载相关产品图片与被诉侵权设计图片所示的产品设计相同。

2019年3月20日,南琦厂在与广炜公司工作人员会话中发了一张产品设计图片,该图片与2019年3月20日美力菲公司在微信聊天中发给南琦厂的图片一致。

虽然广炜公司述称履行了(2018)粤73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但从南琦厂与广炜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的对话内容显示,南琦厂并未被告知此为侵权产品,南琦厂不存在明知是侵权设计仍不作处理的主观故意。

本院认定,南琦厂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于广炜公司。

二、关于南琦厂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南琦厂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美力菲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南琦厂的网店显示有500个侵权产品可售,南琦厂应当予以销毁。

美力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南琦厂有制造行为,故对美力菲公司相关销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前认定,南琦厂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依法可以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对于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本院认为,因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权利人无法通过实物占有或控制的方式维护其权利,一旦遭受侵权,权利人难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控制侵权范围和程度,权利人不仅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往往还需委托专业代理人进行维权,成本较高。

为支持权利人维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故要求侵权人承担权利人获取正义的成本,既正当也合理。

同时,权利人为诉请销售者停止侵权产生了合理维权费用,即权利人行使权力具有正当性,但遭致损失,而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获得了实际利益,故在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利益受损与销售行为人侵权获利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之间进行权衡,由销售者承担合理开支,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南琦厂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但仍应承担赔偿美力菲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美力菲公司支出了包括进行公证及聘请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等费用,本院酌定南琦厂赔偿美力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名称为“椅子(MUZE)”、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顺德区龙江镇南琦五金加工厂负担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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