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7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925XQ。
负责人:吴权。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