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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523号之二
案件名称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23号之二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林后路******。

法定代表人:林春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伊博,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div>法定代表人:童裳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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