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七六,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七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七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七六未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在嘉兴市海盐县,通过向他人购买带“立邦”商标空桶并灌装自己生产的涂料的方式制作假冒的“立邦”真石漆。
后周七六以135元的/桶的价格分次向陈某出售953桶,销售金额累计1286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七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28655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七六有期徒刑1年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报告、送货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到案经过;
证人陈某、潘某、任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周七六的供述;
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七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发后,被告人周七六退出违法所得33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七六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七六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七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