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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5号
案件名称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龚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同宏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端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v> 法定代表人:罗远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洁特建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倍杰特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9)闽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瑞尔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瑞尔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超出瑞尔特公司诉讼请求,诉讼程序违法。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瑞尔特公司并没有提出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程序违法;

(二)“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无法判定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构成侵权。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流单向阀用于限定单向流动,但是在导流单向阀上同时设置进气口,并且进气口连通出水管与进水管,进气口必然破坏导流单向阀的单向流动特性,导流单向阀与“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相矛盾,导致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法确定。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止水胶垫3与进水管1的出水口贴触”,也就是止水胶垫关闭进水管,空气无法进入进水管。

“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与“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相矛盾,导致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法确定。

3.瑞尔特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阶段时陈述,“止水胶垫与出水口之间会残留水中的颗粒杂质、止水胶垫老化、变形等因素都会造成止水胶垫与进水管的出水口无法完全贴合关闭进水管”。

而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存在杂质、老化这些特征。

(三)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1.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3“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

涉案专利在进水管产生负压时,空气进入进水管,从根本上消除进水管中的虹吸负压,即空气要能够通过止水胶垫,因此止水胶垫不能将进水管的出水口堵死,必须保留过气间隙。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胶垫一与压盖配合,实现控制进水管开闭的作用,阻止空气和水反向进入进水管,即胶垫一将进水管的出水口堵死。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背压阀堵死进水管,因此,二者功能、结构、效果都不相同。

2.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5“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

被诉侵权产品的胶垫二是用来阻止水喷到出水管之外,并且由于分流盘与胶垫二之间存在凸筋,因此必然导致胶垫二根本无法贴紧分流盘,即二者存在间隙,水可以反向通过间隙,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有单向导流的作用,实际上胶垫二的本质就是挡水胶垫,因此不构成导流单向阀。

3.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7“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

涉案专利在分流盘和防虹吸胶垫之间具有间隙,另外在导流单向阀上设置进气口,第442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在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的证据中,分流盘和防虹吸胶垫之间具有间隙,并明确记载间隙与进气口不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凸筋使得分流盘与胶垫二相贴触的部位产生间隙,并不存在进气口。

原审法院认定“分流盘和防虹吸胶垫之间的间隙与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相同”,与上述决定的认定存在矛盾,明显违反禁止反悔原则。

4.原审判决对技术特征5和技术特征7的认定存在矛盾。

(四)原审法院认定名称为“一种防虹吸装置”、专利号为200420096989.2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证据1)未明确记载且从附图中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下阀体和挡水胶垫上开设有与该条形凸筋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特征,以实现空气在进气孔、出水管、进气口、进水管之间相通,进而消除进水管中虹吸负压的类似部件,原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1.“间隙”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的空间,“口”是指容器通外面的地方或出入通过的地方,“凸筋”则是指物体表面鼓起的像筋的结构。

凸筋与进气口不可能相同;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进气口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并不包括凸筋这一技术特征,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仅需对间隙是否构成进气口进行判断,不需要对凸筋这一技术特征进行判断;

3.证据1公开了水箱、出水管、进水管没有形成密闭的连通体,即水箱、出水管、进水管是相通的,消除了进水管虹吸负压现象。

出水通道与主流水通道没有形成密闭连通体,即空气可穿过止水胶垫3,进入主流水通道,这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一致;

4.证据1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挡水胶垫,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防虹吸,有益效果也是储水箱、出水通道与主流水通道没有形成密闭连通体,即空气可以进入主流水通道。

证据1的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挡水胶垫,而设置挡水胶垫的目的,只是防止水从外通气孔喷出而发出水溅声,挡水胶垫的存在必然不能影响空气可以进入主流水通道,即可以没有挡水胶垫,即使设置了挡水胶垫也不能隔断空气。

挡水胶垫与下阀体之间必然存在可以让空气通入到主流水通道的间隙,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与此完全一致。

(五)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的名称为“抽水马桶自动进水装置”、专利号为200520085846.6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证据2)同样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抽水马桶自动进水装置(相当于进水阀),阀座17(相当于出水管)内安装有阀体8(相当于分流盘)、止水胶垫9和阀盖10(相当于压盖),进水管5插接在连接管2的内管中,阀体8设有可连通进水通道和出水通道的连接通道,阀体8和阀盖10之间设有可使所述连接通道通或断的止水胶垫9,阀盖10与止水胶垫9之间形成封闭的控制水腔(相当于背压阀),出水通道的外壁设有通气孔18(相当于进气孔),阀体8下方设有挡水胶垫7(相当于防虹吸胶垫)。

当自来水管网停水时,进水通道内的水由于重力作用产生回流,但此时由于储水箱、出水通道与进水通道没有形成密闭连通体,不会发生虹吸现象。

出水通道与进水通道没有形成密闭连通体,即空气可进入进水通道,也就是空气可以通过阀体(分流盘),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空气也可以通过分流盘到达止水胶垫。

(六)原审判决赔偿金额500000元明显过高。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只在背景技术的基础上增加进气口这一个特征,创新点非常小,贡献率极低。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与进气口完全不同的凸筋结构。

2.即使认定为侵权,也并非故意侵权。

3.涉案专利仅仅包含马桶水箱的一小部分元件,进水阀的利润比重很小。

4.虹吸倒流现象的出现,至少要满足自来水停水、水箱有水、吸力足够大,背压阀失效等四个条件。

被诉侵权产品几乎没有真正起防虹吸的机会。

5.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时间短,从2019年到2020年,只有短短一年时间,生产销售数量极少。

瑞尔特公司辩称:对于原审判决销毁模具的内容超出了瑞尔特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予以认可。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经对涉案专利提出了其上诉主张的相关内容,第442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未予以支持,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瑞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瑞尔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瑞尔特公司“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连带赔偿瑞尔特公司经济损失(含瑞尔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3.判令由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5日,瑞尔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3月16日授权公告,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均为卫浴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倍洁特建材公司系倍杰特科技公司子公司。

经瑞尔特公司调查发现,倍洁特建材公司销售的挂式水箱产品中的进水阀侵害了瑞尔特公司专利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而其销售的挂式水箱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为倍杰特科技公司所有,同时倍杰特科技公司也制造销售同样的侵权产品。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瑞尔特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倍洁特建材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属无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已针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但倍杰特科技公司已就无效决定准备提出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还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二)被诉侵权产品系使用现有技术生产的产品,与证据1、证据2相同或实质相同,没有侵害涉案专利权。

(三)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3“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技术特征5“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技术特征6“出水管水流通道上设有进气孔”及技术特征7“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假定认定侵权,瑞尔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亦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瑞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倍杰特科技公司辩称:其并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瑞尔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倍杰特科技公司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能证明倍杰特科技公司有和倍洁特建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其余答辩意见与倍洁特建材公司一致。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在本案中,瑞尔特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其保护范围。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明确以第ZL200420096989.2号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一、与涉案专利权属、保护范围有关的事实 瑞尔特公司(原名称厦门瑞尔特卫浴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4096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卫生洁具等产品。

2010年9月15日,瑞尔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3月16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020529442.2。

2019年6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20年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倍杰特科技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442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包含一套于出水管中的进水管,进水管上设有与其连通的分流盘,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控制进水管开闭的止水胶垫与进水管的出水口贴触,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出水管水流通道上设有进气孔;

其特征在于: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9年7月,瑞尔特公司发现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涉嫌侵害其涉案专利权,随后展开调查并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2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长城对该公证处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的两件“优速快递”的快递包裹(主单号:518810002149,子单号:319085683752)进行查看。

经查看,上述两件快递包裹包装完好。

陈长城对该两件快递包裹进行拆封。

查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两件快递包裹内的商品重新密封、固定,密封后的快递包裹交由陈长城保管。

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2019年8月1日出具(2019)厦思证内字第11768号公证书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共96张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处密封并交由瑞尔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长城保管的商品与该公证处收到的快递包裹一致。

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收到快递一份,经查看,快递包装完好。

瑞尔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长城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拆封了该快递,快递内有《厦门增值随普通发票》(NO03735957)一张,公证处将该发票使用公证处信封重新密封、固定后,交由瑞尔特公司委托代理人保管。

前述过程进行拍照。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2019年8月1日出具(2019)厦思证内字第11769号公证书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共6张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处密封并交由陈长城保管的发票与该公证处收到的发票一致。

前述发票显示:开票人倍洁特建材公司,购买方陈长城,开票日期2019年7月29日,所售货物包括T1800挂式水箱2套,金额123.89元;

T1801挂式水箱2套,金额116.81元;

T1802挂式水箱2套,金额120.35元;

上述货物价税合计408元。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瑞尔特公司当庭提交的(2019)厦思证内字第11768号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整。

双方当事人同意仅拆封箱子外侧标有黑色字体“1”的公证保全实物,内有三个小包装箱,箱子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BESTTER”字母组合标识,其中两个小包装箱的侧面印有“型号T1800”,另一个印有“型号T1801”。

随机打开一个印有“型号T1800”的包装箱,内有未标注标识的水箱一个。

打开水箱,内含型号为T6800的进水阀一个,主体为灰色。

倍洁特建材公司确认上述被诉侵权水箱系由其组装、销售,水箱中的型号为T6800的被诉侵权进水阀亦由其生产制造,倍杰特科技公司对此知情。

三、现有技术抗辩有关事实 2004年10月7日,案外人北新集团山东潍坊建筑陶瓷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证据1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防虹吸装置,包括自动进水阀阀体,该阀体内安装有上阀体和下阀体,上、下阀体之间设有止水胶垫,下阀体与止水胶垫之间形成主水流通道,主水流通道一端与进水管连通,其另一端通过封闭的出水通道与储水箱连通,出水通道的开口接近储水箱底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水通道设有外通气孔,该外通气孔位于规定的储水水位以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属阀座环绕进水管向储水箱底部延伸,其开口接近储水箱底部,阀座内壁与进水管外壁之间形成所述的出水通道。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出水通道内、下阀体下侧设有防止水流从外通气孔喷出的挡水胶垫。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通道内设有可将水大分部引入储水箱、小部分导入储水箱溢流管的分流体,该分流体位于挡水胶垫下侧并套设于进水管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防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体一端设有顶靠挡水胶垫的支撑凸缘,其另一端设有可将水大分部引入储水箱的轴向分流槽;

支撑凸缘设有内通气孔,分流体外周面设有可与阀座内壁间隙配合的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第一、第二凸缘之间的分流体侧壁设有径向分流孔,与径向分流孔位置相应处的阀体侧壁设有分流出水口,分流出水口设有可与储水箱溢流管连通的补水管。

四、其他相关事实 倍杰特科技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443.388万元。

倍洁特建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倍洁特建材公司系倍杰特科技公司的子公司。

两家公司的业务均涉及水箱产品制造、销售等。

2015年9月21日,倍杰特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33582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马桶座圈等。

倍杰特科技公司许可倍洁特建材公司使用该商标。

倍杰特科技公司在网站www.bestter.com及其产品目录册中展示销售有型号T1800、T1801、T1802水箱产品以及型号为T6800的进水阀产品等。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bestter.com的主办单位为倍杰特科技公司。

根据www.bestter.com所载信息显示,倍杰特科技公司的地址有两个,分别为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同宏路601号、厦门市同安集中工业区思明园9-10号,后一地址与倍洁特建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倍杰特科技公司的产品目录册记载该公司地址为厦门市同安集中工业区思明园9-10号,与倍洁特建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倍洁特建材公司通过厦门人才网www.xmrc.com.cn曾经发布的招聘信息所提供的公司网址为www.bestter.com。

倍杰特科技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马桶盖板、智能马桶、水箱配件等卫浴配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公司2017年上半年水箱配件产品的营业收入约为3517万元。

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倍杰特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及产品目录册中宣传销售的型号为T1800、T1801、T1802的水箱产品安装的进水阀,与(2019)厦思证内字第11768号公证书项下公证保全型号为T1801的水箱产品中型号为T6800的进水阀相同。

另查明,瑞尔特公司就本案及关联案件(2019)闽02民初918号案件合计支出公证费3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关于使用现有技术的不侵权抗辩能否成立;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瑞尔特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专利号为ZL201020529442.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结合瑞尔特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所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法律状态,瑞尔特公司对该专利权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瑞尔特公司明确本案所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包含一套于出水管中的进水管;

(2)进水管上设有与其连通的分流盘;

(3)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

(4)控制进水管开闭的止水胶垫与进水管的出水口贴触;

(5)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

(6)出水管水流通道上设有进气孔;

(7)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

被诉侵权产品为进水阀,包含一出水管、一进水管、一压盖、一分流盘、两个胶垫等。

前述进水管套于出水管中,进水管上设有一与进水管连通的分流盘,压盖的底部套有一黑色胶垫(以下简称胶垫一),该胶垫与进水管的出水口可相贴触。

前述进水管设有一透明胶垫(以下简称胶垫二),该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

前述出水管上部设有一支撑盘,支撑盘上设有环形分布的进气孔。

前述分流盘的下部与胶垫二相贴触的部位上设有一条形凸筋。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1、2、4项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无异议,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3、5、6、7项技术特征有异议。

原审法院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1、2、4项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其有异议的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分析: 关于技术特征3,即“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的压盖底部套有一胶垫,对应涉案专利所载的“止水胶垫”。

该胶垫与进水管的出水口可相贴触,与压盖配合,具有实现控制进水管开闭的作用,构成背压阀。

原审庭审中,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是作为背压阀,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止水胶垫是用于阻断空气和水流通。

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该项技术特征。

至于胶垫一除了止水作用外,是否同时具有阻断空气流通的作用,并不影响该技术特征的认定。

关于技术特征5,即“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防虹吸胶垫,而是挡水胶垫,该挡水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但并未形成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导流单向阀”的作用是通过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使得进水管流出的水只能“单向”从进水管流入出水管,避免出水管的水倒流进入进水管。

同时,防虹吸胶垫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虹吸的作用,即当进水管产生负压时,防虹吸胶垫会贴紧分流盘,水即无法流入进水管。

被诉侵权产品分流盘下方的胶垫二,即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所称的“挡水胶垫”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防虹吸胶垫”,二者均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进水管所流出的水流通过分流盘上所设置的环状圆孔导入出水管,使得进水管流出的水只能单向从进水管流入出水管,避免出水管的水倒流进入进水管,构成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挡水胶垫”亦具有防虹吸作用,即当进水管产生负压时,该挡水胶垫会贴紧分流盘,此时出水管的水无法倒流入进水管。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所述的“挡水胶垫”与涉案专利所述“防虹吸胶垫”并无实质差异,仅为命名不同,不影响涉案技术特征比对。

故被诉侵权产品亦包含该项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6,即“出水管水流通道上设有进气孔”。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管顶端外周凸设支撑盘,支撑盘上设有通孔,认为支撑盘位于进水管之外,通孔位于出水管的水流通道外。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管上部位设有一支撑盘,支撑盘上设有环形分布的进气孔,前述进气孔分布于支撑盘与出水管相连接的部位,属于出水管的水流通道的一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该项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7,即“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仅因分流盘上设置的凸起使得挡水胶垫和分流盘间形成间隙,该凸起不同于进气口,也没有解决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原审法院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分流盘的下部与胶垫二,即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所述的“挡水胶垫”相贴触的部位上设置一条形凸筋,当进水管产生负压时,该条形凸筋使得分流盘与胶垫二相贴触的部位产生间隙,通过该间隙空气得以在进气孔、出水管、进气口、进水管之间相通。

该条形凸筋位于分流盘的下部,而分流盘属于前述导流单向阀的组成部件,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技术特征7“进气口设于导流单向阀上,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特征。

通过该条形凸筋形成的进气口,可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有效防止虹吸、产生回流、避免污染水源。

故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该项技术特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系证据1的技术方案。

双方当事人认同证据1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下阀体”相当于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分流盘,所记载的“挡水胶垫”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防虹吸胶垫”。

双方争议为,证据1是否公布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7项技术特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证据1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且从附图中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下阀体和挡水胶垫上开设有与该条形凸筋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特征的,以实现空气在进气孔、出水管、进气口、进水管之间相通,进而消除进水管中虹吸负压的类似部件,即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布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其据此主张不构成对瑞尔特公司涉案专利权侵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

本案中,瑞尔特公司提交了(2019)厦思证内字第11768号、第11769号公证书所附公证保全实物、发票,结合原审庭审中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陈述等,证实倍洁特建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倍洁特建材公司当庭承认被诉侵权水箱系由其销售、组装,水箱内被诉侵权进水阀亦由其制造,倍杰特科技公司亦自认对该前述制造、销售行为知情。

结合两家公司均为卫浴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倍杰特科技公司的网站上及产品图册上展示销售有被诉侵权产品,其网站对外公布的经营地址之一与倍洁特建材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与倍杰特科技公司第1335822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母组合标识,以及倍洁特建材公司在厦门人才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所提供的公司网址为www.bestter.com等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有关“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规定,原审法院对瑞尔特公司关于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主张予以支持。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瑞尔特公司要求判令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瑞尔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尚有库存的侵权成品、半成品,其要求判令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销毁库存成品、半成品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造成瑞尔特公司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鉴于瑞尔特公司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或者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许可使用的情况。

瑞尔特公司请求按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技术复杂程度及其专利有效期限、被诉侵权产品系作为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及其技术特征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瑞尔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连带赔偿瑞尔特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瑞尔特公司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专利号为ZL201020529442.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瑞尔特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0元;

(三)驳回瑞尔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瑞尔特公司负担3450元,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共同负担10350元。

二审期间,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国家标准《卫生洁具、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作为进水阀的公知常识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

2.专利号为200720152489.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

瑞尔特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并向本院提交了第442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查结论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认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未生效。

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评价。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出水管水流通道上设有进气孔,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导流单向阀上设有的进气口为通气槽,即在导流单向阀的分流盘出水环面上设有通气槽,分流盘上的通气槽与进水管进水水流通道连通,通气槽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四)原审判决是否程序违法。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涉案专利在导流单向阀上设置了进气口,这一结构破坏了导流单向阀用于限定单向流动的作用从而产生矛盾,又与止水胶垫和进水管的出水口贴触所产生的空气无法进入进水管的效果相矛盾,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无法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导流单向阀上设置进气口。

在导流单向阀上设置进气口,进气口连通出水管与进水管的结构并不必然破坏导流单向阀的单向流动特性,此外,涉案专利限定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该结构与止水胶垫和进水管的出水口的结构亦不必然完全隔绝空气的情形。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全部技术特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经审查,原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划分为7个技术特征,并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对技术特征的划分以及比对基础予以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3“压盖底部套一止水胶垫构成背压阀”、技术特征5“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以及技术特征7“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分别论述如下。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认为涉案专利虽然将压盖和止水胶垫的组合称为背压阀,但事实上并不堵死进水管,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背压阀却堵死进水管,因此二者功能、结构和效果均不相同。

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压盖底部套有止水胶垫组合成背压阀的技术特征,其背压阀具有控制进水的作用,与涉案专利的背压阀使止水胶垫打开,进水管进水的作用相同。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胶垫二是用来阻止水喷到出水管之外,并且胶垫二与分流盘之间由于有凸筋而存在间隙,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单向导流的作用。

经审查,涉案专利的导流单向阀通过防虹吸胶垫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从而连接进水管与出水管,水流在防虹吸胶垫的导向下流进出水管进入水箱,当进水管中因断流或水压不稳定而产生负压时,会使防虹吸胶垫贴紧分流盘,避免回流。

被诉侵权产品的胶垫二是与分流盘出水口配合,使得进水管流出的水从进水管流入出水管,构成了连接进水管与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当进水管产生负压时,会使胶垫二贴紧分流盘,避免回流。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7,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凸筋使分流盘与胶垫二相贴触的部位产生的间隙不是进气口,被诉侵权产品的空气无法进入到进水管。

经审查,涉案专利在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当进水管产生负压时,进气孔的空气进入出水管,进入出水管的空气经过导流单向阀上的进气口进入到进水管中,消除进水管的负压。

被诉侵权产品在分流盘上设置有一条形凸筋,当进水管产生负压时,该凸筋使得分流盘与胶垫产生空间,二相贴触的部位存在气孔,使得空气通过该气孔进入到进水管中,消除进水管的负压。

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胶垫二与分流盘出水口已配合构成一连接进水管及出水管的导流单向阀,该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7。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技术特征,原审认定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正确。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关于技术特征不相同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提出专利号为200420096989.2的证据1、专利号为200520085846.6的证据2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经审查,证据1、证据2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抽水马桶自动进水阀的防虹吸装置,包括自动进水阀阀体,该阀体内安装有上阀体和下阀体,上、下阀体之间设有止水胶垫,下阀体与止水胶垫之间形成有主水流通道,主水流通道一端与进水管连通,其另一端通过封闭的出水通道与储水箱连通,出水通道的开口接近储水箱的底部,所述出水通道设有外通气孔,该外通气孔位于规定的储水水位以上。

当自来水管网停水时,出水管内的水由于重力作用产生回流,但此时由于储水箱、出水管道与主流水通道没有形成密闭连通体,不会发生虹吸现象,从而保证储水箱内的不回流。

可见,证据1中通过在出水通道的阀体侧壁上设置外通气孔的方式保证出水通道与大气时刻相通,从而避免虹吸现象的发生,没有公开空气通过进气口进入进水管的技术特征。

因证据1中没有公开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这一技术特征。

故该项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证据2公开了一种抽水马桶自动进水装置,包括进水通道、出水通道和控制阀,所述控制阀的阀座内安装有阀体和阀盖,阀体设有可连通进水通道和出水通道的连接通道,阀体和阀盖之间设有可使所述连接通道通或断的止水胶垫,阀盖与止水胶垫之间形成封闭的控制水腔,阀盖设有控制水腔出水口,止水胶垫设有控制水腔进水口,铰接于阀座的杠杆,杠杆的一端连接浮筒,杠杆的另一端设有可封闭控制水腔出水口的凸块,所述出水通道的外壁设有通气孔,通气孔位于规定的储水水位以上。

由于出水通道与大气相通,当自来水管网停水时,进水通道内的水由于重力作用产生回流,但此时由于储水箱、出水通道与进水通道没有形成密闭连通体,不会发生虹吸现象,从而保证储水箱内的不回流。

可见,证据2通过在出水通道的外壁设有通气孔的方式保证出水通道与大气相通,从而避免虹吸现象的发生,没有公开空气通过进气口进入进水管的技术特征。

因证据2中没有公开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导流单向阀上设有与出水管、进气孔相通的进气口这一技术特征。

故该项现有技术抗辩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关于两项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提出专利号为200720152489.X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的主张,经审查,该实用新型专利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差异较大,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因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间短、数量少,涉案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小、所占利润比重小,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其价格应当是清楚的,完全可以提交有关侵权规模的相应证据,在其能够提交证据而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瑞尔特公司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各方也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进水阀系作为另一产品水箱的零部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原审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瑞尔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并后,确定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连带赔偿瑞尔特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基本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原审判决是否程序违法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判决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超出了瑞尔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查,瑞尔特公司在原审起诉时并未提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其在二审庭审中再次对此予以明确,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内容显然超出了瑞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专利号为ZL201020529442.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周 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3日 涉案专利 “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020529442.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专利号为ZL201020529442.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原判主文:一、被告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消除虹吸负压的进水阀”、专利号为ZL201020529442.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厦门倍洁特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侵权赔偿额的确定 裁判观点 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其价格应当是清楚的,完全可以提交有关侵权规模的相应证据,在其能够提交证据而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进水阀系作为另一产品水箱的零部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原审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瑞尔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并后,确定倍洁特建材公司、倍杰特科技公司连带赔偿瑞尔特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基本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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