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2696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披露了实际侵权主体,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准备另案起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