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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与霍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8934号
案件名称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与霍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霍佳;瞿晓云;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18934号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7号8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晓云,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长沙佳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长,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霍佳,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长沙佳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米未公司)与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长沙佳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佳婷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注销,依北京米未公司申请,本院追加原长沙佳婷公司清算组组长瞿晓云、清算组成员霍佳作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米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瞿晓云、霍佳立即停止使用“米未”注册商标;

2.判令瞿晓云、霍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米未”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判令瞿晓云、霍佳通过湖南日报、长沙晚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米未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瞿晓云、霍佳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0元;

5.判令瞿晓云、霍佳支付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3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1日,系国内知名互联网视频内容生产平台及优质内容开发公司。

我公司在第41类及第35类分别享有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米未”注册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

我公司及关联公司将“米未”字号及注册商标广泛使用于互联网视频内容制作、开发、衍生及互联网视频广告领域,“米未”字号及商标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2017年2月24日,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米未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文艺创作服务;

音乐及视频产品互联网销售;

广告国内代理服务、制作服务等。

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在其公司招牌、内部装潢、广告宣传材料、法定代表人名片、域名为jxggcm.com的网站、名称为湖南米未传媒的微信公众号、网址为www.zhipin.com的BOSS直聘网、网址为hunan.voc.com.cn的新湖南网站上使用、、湖南米未传媒标识。

上述行为侵犯我公司享有的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米未”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公司还将“米未”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提供互联网视频广告服务过程中使用该企业名称,该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该公司在对外宣传其“与北京米未是一家”“可以跟北京米未艺人合作,奇葩说艺人合作”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2018年1月25日,湖南米未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佳婷公司。

2018年3月21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成立以股东“瞿晓云”为组长,“霍佳”为成员的清算组。

2018年5月14日,该公司注销,故追加瞿晓云、霍佳为本案被告,对长沙佳婷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

瞿晓云、霍佳未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与北京米未公司经营情况及其注册商标相关的事实2015年8月31日,北京米未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文艺创作;

影视策划;

企业策划;

电脑文图设计、制作;

工艺美术设计;

软件开发等。

后北京米未公司先后直接或间接出资成立天津米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米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

2016年10月28日,北京米未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米未”文字商标,核定项目分别为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娱乐;

……”及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片制作;

市场营销;

……”。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均至2026年10月27日。

为证明对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北京米未公司向法庭提交互联网视频节目制作合同、部分互联网视频节目截图、广告收入分成邮件及说明、宣传合作协议等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显示,北京米未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署网络综艺节目合作协议,负责开发制作《拜拜啦肉肉》《奇葩说》《奇葩大会》《饭局的诱惑》等互联网综艺节目,上述综艺节目片尾的制作方、编审方、出品方等署名处,显示有标识,且在上述视频节目播出过程中,有广告口播、产品展示、广告品牌展示等环节。

北京米未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针对综艺节目的广告收入进行分成。

此外,北京米未公司还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提供宣传推广服务。

名称为“米未”的微信公众号及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均系北京爱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

在微博博文中有关于《奇葩大会》等网络综艺节目及相关艺人的宣传。

至迟于2015年9月16日起,新浪传媒、网易科技、腾讯科技、搜狐财经等网络媒体及京华时报、东方早报、中国新闻社、南方都市报等传统媒体对北京米未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制作互联网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宣传报道。

(二)与湖南米未公司成立及经营情况相关的事实2017年2月24日,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米未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吕健,公司股东为吕健及湖南景想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文艺创作服务;

文化娱乐经纪;

体育经纪;

互联网信息服务;

广告国内代理服务、制作服务等。

(三)与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2017年9月17日,北京米未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朋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2017年9月18日,彭朋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刘家冲北路旁中欣国际12层1202的企业,该企业悬挂“米未传媒”“景想传媒”等文字及图标识。

该企业工作人员向彭朋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演示文稿对该企业及相关广告业务进行介绍,彭朋从该企业工作人员处取得宣传资料、演示文稿打印件、空白登机牌及“吕健”名片等资料,与此同时,彭朋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对该企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拍摄照片。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上述保全证据显示,该企业前台背板处悬挂有、“景想传媒”“云玲珑”三种标识。

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空白登机牌背面,有使用标识的广告。

广告语为“让传播更有品质中部地区网络视频领导者爱奇艺/优土/腾讯/AdMaster”。

下方为小字“专业网络视频广告传播机构|招商热线:186XXXXXXXX|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中欣国际12楼”。

“吕健总经理”的名片右侧为吕健及公司信息,其中载明“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中欣国际12楼”,名片左半部分为标识,标识下方有“-让传播更有品质-”“景想传媒旗下子公司”字样。

名片背面载有“中部地区领先网络视频整合营销传播服务平台”“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等字样。

演示文稿打印件主要内容为“曹操专车长沙区域广告整合推广方案”,文稿首页落款为“景想传媒”,文稿中未提及湖南米未公司。

在宣传册封面左上角有标识,中间载明“湖南视频行业领跑者爱奇艺/优土/腾讯视频湖南全媒体代理”。

宣传册中包含公司简介、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合作品牌等情况,主要内容如下:湖南米未公司是景想传媒旗下一家以网络视频广告为核心的专业互联网传播机构。

全案代理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等平台广告营销,全方位打通AdMaster第三方在线广告效果监测,DSP实时竞价服务及DMP企业数据管理,致力成为中部纯网络视频领域领导者,让传播更有品质。

宣传册还对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了介绍,主要内容为:米未传媒为广告主提供丰富的产品服务:DSP-PC、移动、视频贴片-对接超过44万家网站(中国),超过4万个移动APP,约15家主流视频网站,超快竞价响应,超高胜出率,千种定向组合;

Remarketing-重定向综合决策引擎;

PMP-智能私有广告交易平台-高度成熟稳定,日均管理3亿+私有流量,兼容Display、视频、移动,高度可扩展、可定制”。

此外,宣传册还对合作品牌进行列举,包括OPPO、国美电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土巴碧桂园、千金药业、肯德基等。

在彭朋与该企业工作人员对话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关于湖南米未公司与北京米未公司的关系、湖南米未公司营业额、湖南米未公司经营内容、湖南米未公司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节目制作及内容等问题,分别有如下表述:“就是你说的北京的米未是吧,北京的米未跟我们本来是一家,都是服务爱奇艺的,网络的”“以前都是服务爱奇艺的”;

营业额大约“两千多万”;

“包括后期我们这个米未这个公司,也会去制作内容了,现在也在洽谈,也是跟马东那种一样……也要自己去做内容了”;

“我们就没做这个官网,主要做了百科”,公众号“就搜湖南米未传媒”;

“我们上次就是准备这边有个商超开业,当时他的奇葩说里边的艺人,我们是可以去一起沟通的”;

(彭朋问:“那你们要自己做内容,会不会有客户混淆呢?

把你们跟北京米未”)“这个不会,这有什么混淆的呢,反正两个做的就是媒体啊。

”湖南米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陈述真实性。

名称为“湖南米未传媒”的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湖南米未公司,该公众号头像为标识,功能介绍为“湖南米未传媒是一家以网络视频广告为核心的专业互联网传播机构。

致力成为中部纯网络视频领域领导者,让传播更有品质。

”域名为jxggcm.com的网站由景想公司登记备案。

该网站页面中使用有标识及“米未传媒”字样,且有“米未传媒·媒介价值推介”“米未传媒核心竞争力”等相关内容。

域名为zhipin.com的“BOSS直聘”网站由案外主体经营,其上登载有湖南米未公司招聘信息,详情页面中显示有标识及“湖南米未传媒”字样。

域名为voc.com.cn的“新湖南”网站为案外主体经营,在网站名为“牡丹会《走进企业》首期活动做客湖南景想传媒”一文中提及“同时旗下米未传媒是一家以网络视频广告为核心的专业互联网传播机构,全案代理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等平台广告营销,让传播更精准,更有品质。

”北京米未公司申请对上述网页浏览过程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北京米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湖南”网站中刊载文章系湖南米未公司上传发布。

北京米未公司主张湖南米未公司在公司招牌、内部装潢、原法定代表人吕健名片、公司广告宣传材料(登机牌、宣传册)、官方微信公众号、域名为jxggcm.com的网站、域名为zhipin.com的网站及域名为voc.com.cn的网站上使用含有米未传媒字样的文字、文字及图标识的行为侵犯其针对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北京米未公司还主张湖南米未公司将其“米未”字号使用于公司名称中,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认为湖南米未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1月25日,湖南米未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佳婷公司。

2018年3月21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成立以股东“瞿晓云”为组长,“霍佳”为成员的清算组。

2018年5月6日,原长沙佳婷公司出具清算报告,报告中写明公司因经营不善,经2018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结算,截止2018年5月6日,无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

2018年5月7日,瞿晓云、霍佳召开股东会议,讨论确认公司清算报告,就公司注销后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瞿晓云及霍佳签字确认同意如因清算工作疏忽还有清偿的债务,承诺以认缴注册资本承担债权债务。

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瞿晓云及霍佳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8万元及102万元。

2018年5月14日,该公司注销。

北京米未公司未收到关于原长沙佳婷公司清算结算的通知。

北京米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3000元、差旅费5485元,律师费260000元,并提供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合同、合作协议、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北京米未公司享有核准在第41类及第35类服务上的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米未”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北京米未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湖南米未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湖南米未公司在公司招牌、内部装潢、原法定代表人名片、公司广告宣传材料(登机牌、宣传册)、官方微信公众号、域名为jxggcm.com的网站、域名为zhipin.com的网站等处使用“米未传媒”文字或文字及图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行为。

鉴于湖南米未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米未”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近似,湖南米未公司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了上述二文字商标,但附加了字母等其他元素,与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结合北京米未公司对上述二商标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湖南米未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北京米未公司针对第17927825号及第17927829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域名为voc.com.cn的网站中发布包含“米未”字样文章的行为,由于无法证明该行为与湖南米未公司的关联性,故北京米未公司针对该行为提出的商标侵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湖南米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由于湖南米未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跨越了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故本案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米未”系北京米未公司企业字号,且结合经过米未公司的长期使用推广以及网络媒体及传统媒体的宣传报道,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湖南米未公司从事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艺创作,广告国内代理服务、制作等服务,与北京米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未经许可将“米未”使用于企业名称中主观上具有攀附北京米未公司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北京米未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侵害了北京米未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湖南米未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外接待时对其服务来源、服务对象等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宣称其与北京米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虚构事实攀附北京米未公司的主观意图明显,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湖南米未公司应当对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鉴于湖南米未公司已经注销,本院对北京米未公司提出的要求湖南米未公司更换企业名称、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处理。

如前所述,湖南米未公司实施了侵害北京米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北京米未公司,或与北京米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本院对于北京米未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北京米未公司主张的刊登声明范围,本院将综合涉案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经济赔偿及合理支出的计算,北京米未公司提出的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鉴于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北京米未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湖南米未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影响力,湖南米未公司的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涉案影响力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北京米未公司因本案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本院结合在案票据情况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对北京米未公司主张的部分酌情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129.0.1.101/law?fn=chl037s100.txt&term=185"l"185"t"_blank"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长沙佳婷公司在明知其存在本案的情况下,未就其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北京米未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北京米未公司主张瞿晓云、霍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700000元;

二、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三、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200000元;

四、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湖南日报》《北京日报》除中缝以外位置上连续10日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对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共同负担);

五、驳回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00元,由原告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600元(已交纳);

由被告瞿晓云、被告霍佳共同负担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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