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3号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碧另28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753372027。
法定代表人:吕锦东。
被告:金华市盛博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罗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盛建永。
被告:武义晓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俞源乡宋村村。
法定代表人:吕晓云。
被告:武义怡锴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胡宅垄工业区(武义华鹰厨具有限公司内第2幢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盛博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武义晓云贸易有限公司、武义怡锴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壹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9日,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先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