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9920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丽,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酷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二层20室。
法定代表人:林涛,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上海酷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酷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