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被执行人:许光辉,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靖西市。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光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光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43.31元,该案款需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用后,剩余款项2323.31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
除此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