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茅台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观山湖上品烟酒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苑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88PL78。
经营者:李新百,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观山湖上品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