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66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辉,男,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