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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666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66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辉,男,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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