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02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科浦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骆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炜淇,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浦立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过程中,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年*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