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89号之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参加参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俊,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叁加叁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2020年4月7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