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源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58号弘谷国际酒店四楼燕山大街00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明华,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一审被告:胡院生,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源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戴明华、一审被告胡院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源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