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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刑初48号
案件名称马宁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宁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刑初4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宁,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襄阳市襄州金太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

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鄂襄检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以鄂襄检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爽、王圣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宁及其辩护人何贵林、王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将其研制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授权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粒公司)除陕西省以外区域的生产、经营权。

金粒公司授权河南爱邦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农公司)生产、销售“西农979”小麦种。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马宁未经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许可,分别使用印有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灌装襄阳市襄州金太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生产的小麦种共计9.624万斤,并由马宁妻子陈会会(另案处理)负责在位于襄阳市邓城生资大市场的襄阳市襄州区金碧源种子经营部(以下简称金碧源经营部)以1.65元/斤的价格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8796万元。

其中,假冒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的小麦种5.894万斤,非法经营数额9.7251万元;

假冒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的小麦种3.73万斤,非法经营数额6.15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包装袋、小麦种等物证;

2.出库单、销售跟踪卡、物流单等书证;

3.证人常某、陈某1、谭某等人的证言;

4.金粒公司包装袋真伪认证意见书;

5.襄阳市襄州区农作物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6.被告人马宁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马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属于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金粒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1类。

常某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1类,常某于2016年6月1日将其注册的商标授权爱邦农公司独家使用。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2009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将研制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名称使用权授权金粒公司在陕西省以外其它区域独家拥有,金粒公司授权爱邦农公司生产、销售西农979小麦种。

金粒公司在其所生产经营的西农979种子外包装袋上同时使用、、注册商标。

爱邦农公司在所生产、销售的西农979种子外包装袋上同时使用、注册商标。

2018年9月至10月,金太阳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马宁未经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许可,在襄阳市襄州区张罗岗原种场组织工人使用印有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灌装小麦种共计9.624万斤,大部分小麦种由马宁的妻子陈会会负责在位于襄阳市邓城生资大市场的金碧源经营部以1.65元/斤的价格销售,部分小麦种从金太阳公司生产地直接出库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8796万元。

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发现马宁所销售的西农979小麦种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委托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维权并报警。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爱邦农公司生产的西农979小麦种128袋,共计6400斤。

具体犯罪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9月3日、10月4日,马宁未经金粒公司授权,组织生产规格为15kg/袋装的假冒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分别为16440斤、40500斤;

2018年10月3日,马宁未经金粒公司授权组织生产规格为20kg/袋装的假冒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2000斤。

上述假冒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共计5.894万斤,按照1.65元/斤的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9.7251万元。

经比对,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金粒公司西农979小麦种外包装袋上所使用文字及图形标识与金粒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相同。

2018年9月至10月,马宁未经爱邦农公司授权,组织生产并销售规格为25kg/袋装的假冒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共计3.73万斤,按照1.65元/斤的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6.1545万元。

经比对,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爱邦农公司西农979小麦种外包装袋上所使用标识与爱邦农公司依法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金粒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2019年4月30日,金太阳公司与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签订了《维权和解协议》,分别赔偿损失120000元、20000元,受害公司对被告人马宁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宁抓获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人选种明细表、出库单、销售跟踪卡等,证实马宁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小麦种的数量及非法经营数额情况。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照片,证实2018年10月18日,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局在马宁妻子陈会会经营处查获假冒“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128袋共6400斤,并扣押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若干。

4.证人李某2、陈某1、张某1、吕某、马某1、乔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马宁在襄阳市襄州区张罗岗原种场组织工人使用印有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灌装小麦种,马宁负责清点数量后让李某2给工人开出库单并注明品种、数量,陈某1也在出库单上签名认可,凭出库单按37元/吨结算工钱。

5.证人张继红、刘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马宁联系司机将金太阳公司生产的小麦种从生产车间运输至金碧源经营部销售,马宁、李某2等人填写出库单,陈会会按出库单点好数量后按25元/吨付运费。

6.西农979购种农户谭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从金太阳公司生产车间或金碧源门市部按1.65元/斤价格购买过西农979小麦种,其中包括15kg/袋装、25kg/袋装。

从谭某处扣押了2条假冒金粒公司15kg/袋装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

7.金太阳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出资情况、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验合格证、金碧源经营部营业执照等,结合前述证据,证实金太阳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是马宁,金碧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是马宁及妻子陈会会。

8.证人黄某1、宋某、常某、刘某2、王某、李某1、徐某、张某3、黄某2等证言,证实2018年,马宁生产销售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子未经授权。

其中规格为15kg/袋装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只有金粒公司独家使用,规格为20kg/袋装的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金粒公司授权少数联合体使用,金太阳公司不是金粒公司联合体单位,无权使用印有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9.2018年金太阳公司运输至门市部西农979小麦种明细表、2018年金太阳公司西农979工人选种明细表、出库单等,证实马宁组织生产假冒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的西农979小麦种,其中规格为15kg/袋装的56940斤,规格为20kg/袋装的2000斤。

10.证人周某1的证言、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及王爱勤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8年,马理联系周某1购买了12000条未经爱邦农公司授权许可的假冒“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

11.证人梁某证言及批发、零售跟踪卡,证实2018年10月16日,梁某经营的文献农资店从金碧源经营部按1.65元/斤价格购买2500斤“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

从梁某处扣押了一条假冒“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

12.证人马某2、马某3证言及批发、零售跟踪卡,证实2018年10月18日,马某2从金碧源经营部以1.65元/斤价格购买“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共3400斤。

从马某3处扣押了一条假冒“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

13.证人陈某3、左某、周某2证言、陈会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批发、零售跟踪卡、出库单等,证实2018年10月2日、10月3日、10月7日,陈某3分别从马宁经营的门市部和生产车间以1.65元/斤价格购买“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共25000斤。

从左某、周某2处各扣押了一条假冒“爱邦农”西农979小麦种包装袋。

1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授权委托书,证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是“西农979”普通小麦品种权人,2009年12月31日其授权金粒公司独家拥有该品种在陕西省以外其它区域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名称使用权及维权事宜。

15.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常某提供的相关书证、金粒公司和爱邦农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关于包装袋真伪认证意见书、报案材料等,证实涉案商标均系依法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涉案的小麦种包装袋经商标权人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生产并在市场销售的多种规格西农979小麦种,市场零售价为4.4元/公斤。

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授权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打假维权,该公司发现襄阳市场流通有假冒注册商标小麦种,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16.《授权委托书》、《维权和解协议》,证实金太阳公司对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注册商标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120000元、20000元,获得受害公司谅解。

17.被告人身份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马宁身份情况。

18.被告人马宁的供述。

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析如下:关于被告人马宁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2020年1月6日,马宁向本院提交了自愿认罪认罚申请书,公诉机关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庭亦按照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进行了审理,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宁系初犯,与商标所有权人达成和解并积极赔偿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金太阳公司与金粒公司、爱邦农公司签订《维权和解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商标权利人出具《谅解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也予采纳。

本院认为,金粒公司、、注册商标、爱邦农公司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马宁未经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所假冒的注册商标达到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达15.8796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马宁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居住地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马宁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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