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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27号
案件名称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同和办事处豪德商贸城35栋1号。

经营者:耿光辉,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平度鑫源通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上诉人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经营者耿光辉、被上诉人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度鑫源通批发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宝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宝蔻公司公证购买是有备而来,且提供的购买票据等证据不足。

1.未提及恒温阀品牌,证明是所侵权的“东鸣”恒温阀;

2.没有加盖店铺的专用公章;

3.没有客户姓名,是无用的票据。

二、平度鑫源通批发部所进货物金额在200元以上的产品,均有详细的进货单,仅有个别业务员上门推送样品(至多1个),不出具进货单,平度鑫源通批发部无论从进货单据还是从卖货记录中都未购买并销售过此侵权产品。

三、证据保全应当全面,而公证书及宝蔻公司的其他证据中没有显示平度鑫源通批发部还有第二个侵权恒温阀的事实,平度鑫源通批发部不可能只就一个恒温阀从事批发业务,可见宝蔻公司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被上诉人宝蔻公司答辩称:1.平度鑫源通批发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事实清楚,有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于2018年1月23日为上述过程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2601号公证书为证。

2.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违背法律规定及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3.平度鑫源通批发部认为宝蔻公司有恶意诉讼的嫌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原审判决确定1万元的赔偿损失相对于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的经济能力而言明显过低。

宝蔻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恒温阀;二、判令平度鑫源通批发部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度鑫源通批发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宝蔻公司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专利号为ZL20122023××××.0,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13日。

平度鑫源通批发部制造、销售的恒温阀,其技术特征与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平度鑫源通批发部未经宝蔻公司许可,实施宝蔻公司专利,侵犯了宝蔻公司的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为ZL20122023××××.0、专利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崔荀,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

2015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2016年5月13日,该专利权人变更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现该专利处于有效期。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第1项权利要求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宝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7年10月17日,宝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崇庆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0月23日,宝蔻公司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与公证员翁某、公证辅助人员严某来到山东省平度市豪德商贸城标示为“鑫源通”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90元),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

谢洪银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于2018年1月23日为上述过程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2601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为恒温阀,恒温阀上有“东鸣恒温阀”字样,无生产厂家信息。

一审庭审中,宝蔻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当拆解,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应技术特征一一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为水暖器材批发零售。

原审法院认为: 宝蔻公司系专利号ZL2012202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宝蔻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系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平度鑫源通批发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宝蔻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平度鑫源通批发部抗辩称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宝蔻公司在平度鑫源通批发部处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的相反证据,该院对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的抗辩不予支持。

宝蔻公司诉称平度鑫源通批发部制造了侵权产品,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院对宝蔻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宝蔻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未能证明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的侵权获利情况,本案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该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涉案专利的特点、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意程度、被告实施的销售行为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平度鑫源通批发部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及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驳回宝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75元,平度鑫源通批发部负担225元。

本院二审过程中,平度鑫源通批发部当庭提交自认曾经销售过的一个类似被诉侵权产品,其自称品牌为康斯托普。

宝蔻公司曾就本案一审提出上诉,后在本院二审过程中,宝蔻公司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因其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诉辩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二审当事人双方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宝蔻公司提供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证据保全是否全面。

本案中,平度鑫源通批发部主张,宝蔻公司公证购买是有备而来,且提供的购买票据等证据不足。

具体为:1.未提及恒温阀品牌,证明是所侵权的“东鸣”恒温阀;

2.没有加盖店铺的专用公章;

3.没有客户姓名,是无用的票据。

对此,本院认为,宝蔻公司提供的票据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所得,购买过程和票据开具过程有公证员翁某和公证辅助人员严某见证,并在(2018)厦证内字第2770号公证书记载了整个购买过程。

因此该票据真实、合法。

同时,公证保全现场索取的发货清单中抬头名称与平度鑫源通批发部名称一致,且现场索要的名片中载明的地址与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的地址一致,故可以认定该商铺即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的经营场所,结合公证书公证的内容,该票据与上述公证书中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是相互对应的。

另外,关于平度鑫源通批发部所认为的证据保全不全面以及宝蔻公司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本院对其上述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2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4日 涉案专利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ZL20122023××××.0)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证据效力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鑫源通水暖器材批发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平度鑫源通批发部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及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证据效力的认定 裁判观点 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所得。

购买过程和票据开具过程均有公证人员见证,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该票据可以被采信。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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