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79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8号附1号巴山建材城项目1期第一层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833A0K。
经营者:唐红霞。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734990242E。
法定代表人:黄奕华。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姐建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